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20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20 09:52:2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0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6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被投诉人1: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4号楼1号门市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评审存在畸低、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之情形。投诉事项2: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投诉事项3:《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存疑。有问题,涉嫌提供不实材料。投诉请求:1.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原则,重新核对投诉人的得分。2.相关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真实性存疑。3.相关供应商中标无效。2024年9月6日,采购人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本级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6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9月30日,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安华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10月18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0月1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11月13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变更公告,变更项目结果为“废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本项目已废标,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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